关于所得税和资本税以及贸易税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 1966年4月18日在雅典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税收,金融
登记号码:9395
签署年份:1969-01-2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希腊*
保管国家:希腊
文本语种:希腊语,德语,英语
但是,支付利息的人,无论他是否是缔约国的居民,在缔约国中均设有常设机构,在该常设机构中发生了支付利息的债务,并且产生了这种利息通过常设机构,该利息应视为在该常设机构所在的缔约国中产生。(2)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贸易或业务的,如果该企业是在同一或相似条件下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的独立企业,则该常设机构应将预期在该另一国获得的工业或商业利润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常设机构(3)第(1)款不适用于Contr的居民代理国通过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的常设活动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贸易或业务,特许权使用费应归因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4)第(1)款(二)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贸易或业务而该股息应归于该常设机构的,则该协定不适用于本协定第三条。 。(5)缔约国一方居民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贸易或业务,而该利息应归于该常设机构的,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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