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共同的金融和财产索赔的协议。 1967年10月20日在莫斯科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债权债务,财产问题,金融
登记号码:9391
签署年份:1969-01-24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荷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保管国家:荷兰
文本语种:俄语,荷兰语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对荷兰的个人和法人团体的所有权利要求进行了全面和最终解决,其财产,权益和利益(包括商业和金融要求)受到国有化或其他类似措施的影响,拉脱维亚,立陶宛和爱沙尼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领土以及在1939-1945年期间合并到乌克兰和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西部地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将支持本协议第1条(b)项所述索赔的所有可用文件转交给荷兰王国政府。在不超过本协定第1条所述款项的三个月后,所有本协议均已转交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所有与根据本协议解决的荷兰债权有关的可用文件(包括证券)。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任何缔约双方均不得在其分别代表荷兰王国或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个人或团体的个人,或与另一缔约方进行诉讼,或以任何方式支持根据本协议解决的任何索偿要求。最终解决与拉脱维亚,立陶宛和爱沙尼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以及西部地区有关的金融和财产相互索赔,这些索赔在1939-1945年合并入乌克兰和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以及由此产生的索赔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和之后招致了两国国民的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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