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双重征税的协议,以及关于收入和财产税的某些其他事项的法规。 1965年7月2日在布鲁塞尔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税收
登记号码:9367
签署年份:1968-12-27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比利时*,瑞典
保管国家:比利时
文本语种:瑞典语,法语,荷兰语
(2)在不损害本条第(5)款适用本协议之前的任何期间内,本条第5款所指的19531年4月1日协议第8条第5款(2)的适用本条第2款的规定,本协定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应在瑞典适用于1963年1月1日或以后产生的收入,但应遵守第10条第2款第一和第三分节规定的规则-本协定第11条第2款和第6款,以及第12条第5款,比利时的居民根据第10条第2款第11项和第3分段获得收入第2条和第6条以及第12条第5款可以在瑞典征税,比利时应在遵守第6款的前提下,允许从该人的收入中扣除应计入所付税款的金额在瑞典就成功h收入在不影响第三款的适用的情况下,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应在该缔约国每一方常设机构中如果这是一家在相同或相似条件下从事相同或相似活动并与该公司是常设机构的企业以及与其他控制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独立地交易的截然不同的企业,则可能会期望这样做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公司拥有另一国居民的公司的股份或者股份的情况下,由第一者的企业控制或受其控制。由后一公司向该第一公司进行的清算,应在该另一国按照规定征税根据该另一国的法律以及第10条第2款,第一和第三项应在上述提到的国家免除第2条第3 A(1)和(6)款所指的税款和B(2),如果两家公司都是同一国家的居民,则可以给予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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