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协议-新加坡污水处理项目(附有修订后的第3号贷款条例)。 1968年7月3日在华盛顿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贷款,卫生
登记号码:9364
签署年份:1968-12-21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新加坡
保管国家: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文本语种:英语
除非世行另行同意,否则(i)应从贷款收益中筹集资金的商品应根据“世界银行贷款和贷款采购准则”中规定的国际竞争性招标进行采购。银行于1968年2月发布的“ IDA信用证”,并按照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应议定的其他补充程序,并且(ii)任何此类货物的采购合同均应获得(b)借款人应向银行提供或安排将其合理要求的所有信息提供给银行,这些信息应与贷款的收益,由收益筹集的资金,项目以及污水处理处和借款人所有其他负责该项目或其任何部分的机构的行政,运营和财务状况。为此,借款人和银行应在任何一方的要求下不时通过其代表就借款人履行其在《贷款协定》下的义务,行政,业务和财务状况方面交换意见污水处理分公司和借款人的所有其他机构,负责该项目或其任何部分的执行,以及与贷款目的有关的其他事项。(6)借款人不时提出要求银行,借款人应在其准备工作后立即使污水处理分行向银行提供项目的计划,规格和工作时间表以及随后进行的任何重大修改,银行应合理地要求其提供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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