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协议-教育项目(附有修订的第3号贷款条例)。 1968年6月7日在华盛顿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贷款,教育
登记号码:9361
签署年份:1968-12-1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加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保管国家: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文本语种:英语
《贷款条例》第02条应发生,并应在银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之日起持续六十天,然后在其继续执行的任何后续时间,银行可以自行选择宣布贷款及所有未偿还债券的本金应立即到期并应偿还,并且在作出任何此类声明后,本协议或债券中的任何本金应立即偿还并应予偿还。并应向银行提供或促使银行向银行提供其合理要求的所有有关贷款,项目,商品,借款人的教育系统以及其领土内教育发展计划的收益支出的信息以及借款人负责执行该项目或其任何部分的机构的行政,运营和财务状况。 (b)银行与借款人之间通过协议不时确定的应支付的金额的等值百分比,或在银行同意支付款项时(如银行同意)根据借款人与银行之间商定的其他商品的合理费用,并为执行本款第(b)款第4(g)条的目的而应银行不时提出的要求,借款人应立即向世界银行提供项目中所包括的建筑的计划,规格,合同和工作时间表以及其中所包括的教学设备和陈设的主清单及其任何后续重大修改,以供世行批准。银行应合理要求的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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