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有关相互接受进口飞机的适航证书的协议的票据。 1968年7月23日,华盛顿。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航空
登记号码:9358
签署年份:1968-12-16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以色列*,美国
保管国家:以色列
文本语种:英语
美国主管当局应对以色列主管当局为随后将在美国注册的飞机签发的出口适航证书给予同样的效力,就好像这些证书是根据有关航空器的现行规定签发的一样。但以美国为准,前提是此类飞机是在以色列制造的,并且以色列主管当局已证明该飞机的型式设计符合以色列的适航性要求以及根据第6段规定的任何特殊条件,并且已证明该特定飞机符合该类型设计。(b)如果美国已为其签发了出口适航证,并随后获得以色列的批准,则美国主管当局应要求,在确定主要设计变更方面向以色列主管当局提供协助或对该飞机进行的重大修理均符合美国适用的适航要求。(b)对于以色列已签发其适航证书并随后经美国确认的飞机,以色列主管当局应于要求向美国主管当局提供协助以阻止采矿,以确保对此类飞机的重大设计变更或重大修理均符合以色列适用的适航性要求。(b)各国主管当局应保持其主管当局的工作能力。向其他国家/地区充分并当前告知有关民用飞机适航性的所有现行法规以及其中可能不时进行的任何变更。(a)以色列主管当局应安排与主管当局进行有效的沟通美国当局对以色列规定的强制修改细则这样做的目的是使美国当局能够要求对受影响类型的飞机进行这些修改,这些飞机的合格证已经由他们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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