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可向对美利坚合众国友好的国家出口25,000公吨食用植物油(包括当量的含食用油种子的油),但前提是每出口一吨食用植物油(包括当量的含食用油的油)以色列可以出口人造黄油和/或起酥油,但前提是以色列政府从美利坚合众国商业购买一定量的食用植物油或食用油,含种子的量应等于人造黄油和食用油的含量。对于根据本协议资助的每种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出口限制期应为1968年美国日历年或随后进口根据本协议资助的所述商品的任何美国历年并被利用.1968。从美利坚合众国商业购买以17的石油提取率计算的等量的食用植物油或含食用油的种子。以色列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已同意销售农产品在下面指定。...
农产品销售协议。 1968年3月29日在华盛顿签署。pdf预览版农产品销售协议。 1968年3月29日在华盛顿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