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事项司法协助的公约(附《最后议定书》)。 1966年6月6日在耶路撒冷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法律事项,刑事事项,合作
登记号码:9346
签署年份:1968-12-16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奥地利,以色列*
保管国家:以色列
文本语种:希伯来语,德语,法语
(1)如果在被请求国的证人,专家或被请求国司法当局控告的人在被请求国的司法机关面前未作答辩的传票,则要求被请求国作证或检查,被请求当局应使用其国家法律规定的措施,包括强迫措施,以确保其出场。当遵守奥地利当局对在以色列境内某人进行检查的要求时被指控或涉嫌参与或曾为同谋的犯罪,以色列司法当局如要遵守奥地利法律的规定,应适当考虑奥地利当局的明确要求,而不是在该人宣誓时进行检查,但未宣誓的情况下,只要他愿意作出这样的陈述即可。(2)请求中的证人或专家发出请求的送达国未曾应要求送达的传票国,因此,即使传票中载有通知,也不得因此而受到任何惩罚或强制措施被请求国应传达请求国司法当局要求其提供的,在刑事事项上需要的与先前定罪有关的信息,其程度应以类似的方式提供给其本国司法当局。不得给予司法协助:(a)如果请求所涉及的罪行在本质上不能根据被请求国的法律由法院惩罚或该国认为政治罪行,则该罪行与带有政治罪行或纯粹的军事进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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