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好和经济关系条约(附有谅解和交换说明)。 1966年5月29日在曼谷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经济事项,友谊
登记号码:9345
签署年份:1968-12-16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泰国*,美国
保管国家:泰国
文本语种:泰语,英语
由另一方的国民和公司在另一方领土内建立或收购的企业,或以后可能由该国民和公司拥有或控制的企业,无论是个人独资,直接分支机构还是根据该另一方的法律应被允许自由地在其活动中以与该另一方或任何第三国国民的所有权或控制的企业相同的条件享有优惠。任何一方的船舶应享有国民待遇,并且大多数另一方在将可能由船运出或运出该另一方领土的所有产品的权利方面给予的优惠待遇,并且给予该产品的待遇应不低于其所携带的同类产品的待遇该另一方的船舶,在以下方面:海关国民和任一P公司的管理附庸国不得在另一方领土内缴纳税费或其他征税和征收的要求,比任何第三国国民,居民和公司所承担的负担更为沉重。此外,应允许这些国民和公司聘请会计师和其他技术专家,而不论他们在该另一方的领土内从事某行业的专业资格的程度如何,以进行检查,审计为特定目的。为内部目的而进行的专门技术和技术调查,并向此类国民和公司提供有关其在该领土内企业的计划和运营的报告。对于任何一方的国民居住在另一方领土内的情况,以及从事贸易或其他收益性追求或从事其中的非营利活动的任何一方的公司,费用,收费和要求应不比该另一方的国民和公司所承担的负担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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