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本公约根据本条第3款生效后,任何国家的政府均可通过向丹麦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来申请加入本公约,应准许其交存在已经交存批准,核准或加入书的四分之三州政府批准后,已将该政府的加入书通知丹麦政府。在本公约之后的第一个和第二个财政年度缔约各方根据本公约第16条生效,应自本公约生效前一年起分别向理事会缴付或承诺缴付的款项。(5 )加入本公约的政府应向理事会的开支捐款,该款额应由该政府之间商定理事会和理事会在每个财政年度之前的财政年度,直到第4款下的计划规定该政府的捐款为止。但是,如果1968年1月1日,所有签署国尚未批准本公约,但不少于3个签署政府的四分之一已经交存了批准书或核准书,这些后者政府可在本公约生效之日和其他有关事项上根据特别议定书1相互达成协议(2)理事会,代表和专家,总务秘书和其他官员应在缔约双方领土上享受理事会与有关缔约政府之间协定的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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