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委内瑞拉活动的协定。 1967年10月25日在加拉加斯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援助
登记号码:9337
签署年份:1968-12-10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联合国(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委内瑞拉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西班牙语
因此,政府应负责处理第三方可能对儿童基金会或其专家,代理人或雇员提出的任何索偿要求,并应对因以下原因引起的任何索偿或责任为儿童基金会及其专家,代理人和雇员辩护并使其免受损害执行根据本协议制定的行动计划,除非政府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同意此类索赔或责任是由于此类专家,代理商或雇员的严重过失或故意的不当行为引起的。该项目,包括政府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提供物资,设备,服务或其他援助方面的承诺,应在政府根据其有关宪法程序签署的《行动计划》中规定,并儿基会以及在适当情况下其他参与该项目的组织。儿基会提供的用品和设备l抵达该国后应转移给政府,但运输计划中可能另有规定,除非运输大型设备,否则政府应保留有关执行情况的会计和统计记录经双方同意是必要的《行动计划》,并应其要求向儿童基金会提供任何此类记录和报告。政府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分发或提供儿童基金会提供的物资,设备和其他援助根据《行动计划》公平有效地使用,不受种族,信仰,国籍地位或政治信仰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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