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协议-加兹温发展项目(附有经修订的第3号贷款条例)。 1967年10月17日在华盛顿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发展,贷款
登记号码:9331
签署年份:1968-12-0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伊朗
保管国家: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文本语种:英语
为此目的,借款人和银行应应任何一方的要求,不时通过其代表就借款人履行其在《贷款协定》下的义务,行政,业务和财务状况交换意见。关于本组织的项目,借款人的部门和所有其他负责执行该项目或其任何部分的机构以及与贷款目的有关的其他事项。(b)借款人应提供或要求向银行提供银行应合理要求的所有有关贷款收益支出,由收益筹集资金的商品,项目以及与项目有关的管理,运营和财务状况的所有信息本组织,该司和借款人的其他所有负责执行项目或其任何部分的机构。(b)根据要求世行不时地,借款人应立即促使本组织,该司和所有其他负责执行该项目的机构通过项目经理向世行提供该项目的计划,规格和工作时间表以及任何重大修改除银行另有协议外,借款人应至少对本组织和该部门的帐目以及与该项目有关的董事会帐目进行审计。由银行接受的独立审计师每年一次,并应在借款人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将经签署的审计师报告的副本提供给银行。在本协议中,“借款人资产”一词本节包括借款人或其任何政治分支的资产,或借款人的任何代理机构或任何此类政治分支的资产,包括借款人的资产。伊朗Markazi银行和履行借款人中央银行职能的任何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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