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向核电反应堆转让浓缩铀的协定。 1968年6月17日签署了维也纳。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核问题,能源,研究
登记号码:9313
签署年份:1968-11-20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国际原子能机构*,巴基斯坦,美国
保管国家:国际原子能机构
文本语种:英语
鉴于原子能机构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简称“美国”)于1959年5月11日缔结了《合作协定》 2(以下简称为《合作协定》),根据该协定,美国承诺根据《原子能机构规约》向原子能机构提供某些数量的特殊可裂变材料,原子能机构应在本发票发出之日起六十天内,按照美国公布的浓缩铀收费表为燃料材料付款但是,如果在所述财产的拥有之日生效的上述费用应超过以下规定的费用,则应在美国联邦登记簿上并在该财产的拥有之日生效。应巴基斯坦的要求,应取消本合同,而不承担任何形式的义务。鉴于巴基斯坦政府(以下称“巴基斯坦”),为建立一个由KANUPP反应堆(以下简称“反应堆”)组成的和平目的项目,已要求国际原子能机构(以下称“原子能机构”)协助确保用于核爆炸的特殊裂变材料的安全。反应堆的升压棒。巴基斯坦应代表原子能机构,负责从转移地点运输燃料材料,并负责运输,储存和实际处理这种材料,并应为此支付所有相关费用,包括集装箱和包装的成本,在移交地点持有燃料材料时,巴基斯坦应将其书面收据转发给原子能机构和代表原子能机构的委员会。(e)经原子能机构,巴基斯坦和委员会关于燃料材料中铀235同位素的数量和浓缩,委员会应授权转让代表原子能机构从制造商运往巴基斯坦的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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