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借方与协会之间于1966年10月4日签订的一项发展信贷协议,协会向借方提供了等值于49万美元(fu003e 490,000)的多种货币的发展信贷(以下称第一开发贷款),以协助为借款人的某些高速公路(包括上述高速公路)的详细工程和相关研究提供资金,鉴于借款人要求协会提供开发贷款,以协助为高速公路的重建提供资金,具体而言本协议附件中的条款和条件,且协会愿意为上述目的以及上述附件中提及的相关研究和服务而向借款国提供开发信用。应向协会提供或促使将其提供给协会的所有此类信息应当合理地要求有关信贷额度,项目,从信贷额度中筹集资金的货物以及负责执行该项目的借款人各部有关该项目的业务的支出.02条例应发生,并在协会将借款人通知借款人之后,将持续60天,然后在延续期间的任何后续时间,协会可自行选择宣布则本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应立即到期并应付款,并且在作出任何此类声明后,无论本发展信贷协议中的任何规定如何,该本金应立即到期并应付款。本协会应以以下名义开立信贷帐户:借款人,应将信用额记入该信用帐户。...
开发信贷协议-高速公路项目(附有信贷法规第1号(经修订))。 1968年2月5日在华盛顿签署pdf预览版开发信贷协议-高速公路项目(附有信贷法规第1号(经修订))。 1968年2月5日在华盛顿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