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借方借用特别帐户的权利应继续视情况视情况而被全部或部分中止,直至造成这种中止的情况或情况不再存在或贷款人通知借款人为止。借款人已经撤回了提款权,但前提是通过通知书恢复了提款权的情况下,仅应在该通知书所指定的范围和条件下恢复提款权。该通知绝不影响或损害放款人在任何意外情况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但本条所指的中止除外或随后。(7)借款人可以在以下情况下利用该帐户:第II条所指的Danmarks Nationalbank,自协议生效之日起,或由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应通过协议确定的其他日期,最长为三年。(1)借款人应可以向贷款人偿还本金,分三十五期每半年分期付款,每期280,000丹麦克朗,第一期应于1975年5月31日到期,最后一笔应于1992年5月31日到期,最后还款200,000丹麦克朗的税款,将于1992年9月30日作出。(1)在第二条所述的特别帐户的第一笔提款之前,借款人应使放款人信纳该国的所有宪法或其他立法要求满足借款人的条件,因此本协议在其中规定的条件下对借款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为了塞内加尔的发展,丹麦政府将其扩大到塞内加尔政府(以下简称借款人)。 )一千万丹麦克朗的贷款,用于购买资本货物和支付本协议第六条所述的服务。...
关于丹麦向塞内加尔提供政府贷款的协议议定书(附附件和换文)。 1968年4月3日在达喀尔签署。pdf预览版关于丹麦向塞内加尔提供政府贷款的协议议定书(附附件和换文)。 1968年4月3日在达喀尔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