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检测站提供设施的协议。 1968年3月12日在路易港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合作
登记号码:9270
签署年份:1968-10-01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毛里求斯,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保管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英语
“管理局”是指英国原子能管理局或联合王国政府为达成本协议而提名的任何其他部门或机构,或在站点内或与站点有关的服务或根据合同执行服务的任何企业或个人与联合王国政府或联合王国原子能管理局或其他部门或机构合作,但不包括其永久营业地点在毛里求斯或通常在毛里求斯居住或为毛里求斯公民的企业,毛里求斯政府将提供以下证明:联合王国政府和管理局在可能商定的协助下,包括协助确保毛里求斯政府各部门和地方当局以及私人组织有效合作所必需的合作,以有效地运行探测站并进行单独的详细安排关于提供这种援助的规定。1968年。毛里求斯在场地外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管理局人员及其财产以及场地内及其设施内管理局的财产和信息的安全,并在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在毛里求斯当局能够确保这种安全之前,联合王国政府或管理局可以采取在这种情况下合理的预防措施。根据本款已免税进口的物品,可以在不支付税款的情况下自由转口,也可以在不支付税款的情况下在毛里求斯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给有权享有进口权的其他人或其他人,但如果但对于本款所赋予的豁免,则应按进口关税征税,只有在毛里求斯当局有此要求时,才可以在毛里求斯将其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给他人,以其现值缴纳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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