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税,检查费和类似的国家或地方关税,或由下列国家或机构引入缔约一方领土或在该领土上乘坐的飞机上所征收的燃油,润滑油,零件,常规飞机设备和飞机仓库的关税或费用:代表缔约另一方的指定航空公司,并且仅供该航空公司的飞机使用或在该航空公司的飞机上使用,除遵守以下惯例外,还应给予缔约第二方的指定航空公司: 《公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待遇,其待遇不得低于第一缔约方给予最惠国的航空公司或其提供国际航空服务的本国航空公司的待遇。(4)每一缔约方应享有拒绝接受航空公司的设计并有权拒绝或撤销授予指定航空公司的特权的权利在本协议第2条第(2)款中规定的范围内,或在指定航空公司行使这些特权时施加其认为必要的条件,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不满意该所有权的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航空公司归属于指定该航空公司的缔约方或该缔约方的国民。(6)每一缔约方均有权中止指定航空公司行使该航空公司第二条第(2)款所规定的特权。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该空运企业不遵守缔约一方授予这些特权的法律或法规,或者以其他方式无法运营,则本协议或在指定空运企业行使这些特权时施加必要的条件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件。...
航空服务协议。 1967年2月14日在新加坡签署pdf预览版航空服务协议。 1967年2月14日在新加坡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