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协定(包括附件和换文)。 1966年6月7日在阿比让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航空
登记号码:9240
签署年份:1968-09-1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象牙海岸,瑞典
保管国家:国际民航组织
文本语种:法语
(2)缔约一方航空当局应要求,应向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提供与为查明运输而合理要求的与指定航空公司有关的所有常规或其他统计数据。第一缔约方指定空运企业提供的运力。(1)如果不满意对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经营许可,每一缔约方应有权扣留该航空公司或航空公司归属于指定该航空公司的缔约方或该缔约方的国民。(4)如果缔约方之一指定的航空公司未使用,则在一条或多条航线上使用,他们可以提供的部分或全部运输能力,考虑到其权利,应将其转移至一家或多家航空公司由缔约另一方在指定期间内点燃全部或部分有关运输能力。(2)同样,下列物品应免除这些相同的职责和费用,但不包括为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提供的:(a)不论其原产地如何,以不超过该缔约方当事国设定的限额的数量进入一个缔约方领土的飞机存放处,并存放在指定航空公司或指定航空公司的飞机上从事国际航空服务的缔约另一方(1)缔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涉及从事国际空中航行的航空器的准入或离开其领土,或在该航空器内进行该航空器的操作或导航其领土应适用于缔约另一方航空公司的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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