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政府向印度提供的第三笔贷款协定。 1968年4月29日在哥本哈根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贷款
登记号码:9230
签署年份:1968-09-09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丹麦*,印度
保管国家:丹麦
文本语种:英语
谨提及今天丹麦政府和印度政府之间签署的协定,并确认在谈判过程中达成的谅解,即总贷款额中的四千(40)百万丹麦元的一部分协议第VI条第I节第一节(viii)和(ix)规定的丹麦克朗将用于为向印度进口的丹麦零部件提供资金,但不超过一千五百(15)丹麦克朗。借款人从特别帐户中提款的权利应继续全部或部分中止(视情况而定),直到导致这种中止的一个或多个事件不再存在或直到放款人通知借款人提款权已经恢复,以较早者为准,但前提是,在任何此种恢复通知的情况下,提款权应仅在事先得到恢复的情况下恢复。不遵守该通知中指定的条件,并且该通知不得影响或损害放款人对本条所述的任何其他或后续事件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借款人应满足借款人第二条所述的所有宪法要求和法规在借款人母国中规定的其他要求,以便本贷款协议将构成借款人在合同中所规定的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贷款协议:如果在任何连续60天之内,对于任何信贷额,借款人从特别帐户提款的权利均已中止,则贷款人可通过通知借款人终止该权利借款人就该数额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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