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领域合作协定。 1967年11月23日在布拉格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电信,合作
登记号码:9224
签署年份:1968-09-04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捷克斯洛伐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保管国家:捷克斯洛伐克
文本语种:俄语,捷克语
在组织和运营电信和邮政服务以及结算此类服务的账目时,缔约双方的通信主管部门应采用对缔约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国际电信联盟和万国邮政联盟的公约,协议和条例。缔约各方。缔约双方的通讯行政当局应努力扩大邮政通讯,加快邮件的运送,并简化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间的邮政往来交换规则。缔约双方应加强双边科学和技术合作,以促进通信技术和规划的发展,并改善和扩大电信和邮政的业务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间的交易。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即1945年10月22日关于在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与欧洲联盟之间建立邮政,电话和电报关系的协议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和1951年8月8日关于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之间电话和电报通信的扩展和发展的补充协定应不再有效,缔约双方的通信主管部门应允许特别为了使一个缔约方的中央当局与该缔约方在另一缔约方的领土内的使馆,领事馆和贸易代表团之间的通信目的而组成的邮政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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