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收入和资本税方面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公约。 1966年3月10日在哥本哈根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税收,金融
登记号码:9217
签署年份:1968-09-03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丹麦*,意大利
保管国家:丹麦
文本语种:意大利语,英语,丹麦语
应将对总收入,总资本,或对收入或资本成分征收的所有税种视为对所得和资本的税种,包括对转让动产或不动产产生的利润征税,对总额征税企业支付的工资或薪金以及资本增值税。如果是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收取利润或收入,则该另一国不得对股息征收任何税款由公司支付给非该另一州居民的人,或者服从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对未分配利润征税,即使已支付的股利或未分配利润全部或部分由该另一方产生的利润或收入组成如果缔约国一方一方的特许权使用费或所得的收益是另一方的居民,则第一和第三款的规定不适用。产生特许权使用费的缔约国为常设机构,或者如果特许权使用费或利润是通过参与资本控制或由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或利润的企业控制的企业支付给该企业的,在两个企业均受第三企业控制的情况下,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常设机构在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应在每一缔约国中将其归于该常设机构。如果是在相同或相似条件下从事相同或相似活动,并且与作为常设机构的企业非常独立地交易的截然不同的企业,则可以预期获得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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