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构成废除签证协议的票据。 1968年4月3日,维也纳。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护照
登记号码:9214
签署年份:1968-08-30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奥地利*,英国
保管国家:奥地利
文本语种:德语,英语
(4)拥有奥地利共和国居留证的英国臣民和英国受保护人员,以及拥有英国,海峡群岛或马恩岛或直布罗陀的居留权的奥地利公民应:我谨通知阁下,上述提议对奥地利共和国是可以接受的,阁下的照会和本答复应据此而告之,阁下无需告知他从上述领土以外旅行返回的再入境签证。构成两个缔约国之间在此问题上的协议,该协议应在交换票据后三十天生效。(ii)在联合王国或海峡群岛或英国驻都柏林大使馆签发的有效护照,持有人的国民身分被描述为“英国臣民”或“英国受保护人”。(5)英国主管当局,海峡群岛,t一方面,马恩岛和直布罗陀,另一方面,奥地利保留对那些被当局认为不受欢迎或在其他情况下不合资格的人拒绝进入或停留在其领土内的任何人的权利。如果上述提议对奥地利共和国而言是可以接受的,我荣幸地建议,本说明和阁下的答复应被视为构成外国人之间的协定。两个缔约国在此事项上应于交换票据后的第三十天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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