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政府向肯尼亚提供贷款的协定(附有附件并交换说明)。 1968年6月26日在内罗毕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贷款
登记号码:9210
签署年份:1968-08-29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丹麦*,肯尼亚
保管国家:丹麦
文本语种:英语
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的权利应继续全部或部分中止(视情况而定),直到引起这种中止的一个或多个事件不再存在或直到贷款人应停止为止。已通知借款人提款权已恢复,以较早者为准,但前提是,在任何此类恢复通知的情况下,提款权仅应在以下条件下予以恢复:该通知,且该通知不得影响或损害放款人对本条所述的任何其他或后续事件(包括运输费用)的任何权利,权力或救济。根据本协议采购的产品,但前提是(a)贷款人已批准丹麦基本设备或服务的供应合同,并且(b)如此使用的金额不在使用之日起,为根据本协议所有项目采购的丹麦基本设备或服务的价值的33%/ 3%。丹麦政府和肯尼亚政府希望加强传统合作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已经达成共识,作为对肯尼亚发展计划的一项贡献,丹麦政府贷款将根据本协定的以下规定和所附附件提供给肯尼亚,这些附件被视为肯尼亚政府的组成部分。协议:如果借款人对贷款或其任何部分的余额中的任何金额已连续60天被暂停使用,则借方可通过通知借款人,终止借款人就该款项提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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