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政府向乌干达提供贷款的协定(附有附件并交换说明)。 1968年4月1日在坎帕拉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贷款
登记号码:9209
签署年份:1968-08-29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丹麦*,乌干达
保管国家:丹麦
文本语种:英语
借款人从贷款协定中提款的权利应继续全部或部分中止(视情况而定),直到导致这种中止的一个或多个事件不再存在或直到贷款人应停止为止。已通知借款人提款权已恢复,以较早者为准,但前提是,在任何此类恢复通知的情况下,提款权仅应在以下条件下予以恢复:该通知,且该通知不得影响或损害放款人对本条所述的任何其他或后续事件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出于以下目的,可提取不超过25%的贷款比例:资助与根据本协议为其采购丹麦资本设备或服务的项目有关的非丹麦资本投资成本(包括运输费用),但前提是(a)贷款人已批准丹麦基本设备或服务的供应,并且(b)如此使用的金额不超过当日根据本协议为所有协议采购的丹麦基本设备或服务的价值的33 1J3%丹麦政府和乌干达政府希望加强两国之间的传统合作与亲切关系,并同意,作为对乌干达发展计划的贡献,丹麦政府贷款将向乌干达提供。根据本协议的以下条款和所附的附件,这些条款被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丹麦政府(以下称贷款人)同意向乌干达政府(以下称Borro wer)提供发展为实现本协定第六条所述目的,贷款20(二十)百万丹麦克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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