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对死者遗产征收双重税的公约。 1966年3月10日在哥本哈根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税收
登记号码:9201
签署年份:1968-08-29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丹麦,意大利
保管国家:南非
文本语种:意大利语,英语,丹麦语
尽管本公约有任何规定,各缔约国在计算国家有权对其征收税款的遗产或继承部分的税率时,可以采用适用于所有财产形成的财产适用的税率。该财产或继承物在其领土上应征税。本公约第三条和第四条所述的财产债务,或以该财产担保的债务,应在该财产应受其抵制的缔约国中扣除。从该缔约国的财产的价值,或从该缔约国有权征税的任何其他财产的价值中征收的税。如果可以证明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一项或两项活动的行为导致或将导致不按照本公约征税的行为,受其影响的任何人,尽管这些国家的国内法规定了补救措施,仍可以将其案件提交主管当局构成在一个缔约国中的常设机构所雇用的商业财产一部分的动产,应仅在该常设机构所在国征税。一国根据第一款的规定可抵扣的债务超过该国有权征税的所有资产的价值,应从另一国的应税资产中扣除超额的债务额州。...
避免对死者遗产征收双重税的公约。 1966年3月10日在哥本哈根签署pdf预览版避免对死者遗产征收双重税的公约。 1966年3月10日在哥本哈根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