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分别是指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包括该缔约国本身,其政治区和地方当局)经营的企业。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包括该缔约国本国,其政治分支机构和地方当局)经营的企业,如果缔约国一方的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缔约国应归于该常设机构,如果该常设机构是在相同或相似条件下从事相同或相似活动并与该企业完全独立地进行交易的不同的单独企业,则可以预期获得的利润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收入的地方(红利和利息收入除外) est)可以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的,首先提到的缔约国应免除该收入的税款,但可以在对该人的剩余收入计算税款时适用如果免税收入没有得到如此免税,本应适用的税率。然而,在此情况下,支付利息的人,不论他是否是缔约国的居民,在缔约国中均设有常设机构。发生与支付利息有关的债务,并且该利息由该常设机构承担,则该利息应视为在该常设机构所在的缔约国产生。构成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拥有的常设机构的商业财产的一部分的财产,或者与固定范围有关的动产缔约国另一方缔约国一方居民为执行专业服务可利用的基础,包括从转让该常设机构(单独或间接)获得的收益。...
南非共和国与瑞士联邦关于避免对收入税实行双重征税的公约pdf预览版南非共和国与瑞士联邦关于避免对收入税实行双重征税的公约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