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两个国家中的任何一个对连续国家给予的利益和便利,也不适用于两个国家中任一国家已成为或可能成为缔约方的关税同盟产生的利益和便利,也不适用于优惠由新加坡共和国授予英联邦国家和爱尔兰共和国。每一方均应允许另一方举办贸易展览会,展览和建立贸易中心,并应在其法律和法规的范围内扩展至另一方通常适用于举办此类展览会,展览和贸易中心的所有设施。缔约一方应允许缔约另一方在其领土上建立贸易代表处,以促进两国之间的贸易和经济关系的发展。以色列政府应依照法律和法规并遵守该法律和法规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有效,鼓励它们各自国家的进出口。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以色列政府希望在平等和相互基础上加强和发展两国之间的经贸关系。受益,同意如下。...
贸易协议。 1968年4月24日在新加坡签署。pdf预览版贸易协议。 1968年4月24日在新加坡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