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政府向马来西亚提供贷款的协定(附件和换文)。 1968年2月29日在吉隆坡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贷款
登记号码:9153
签署年份:1968-07-09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丹麦*,马来西亚
保管国家:丹麦
文本语种:英语
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的权利应继续全部或部分中止(视情况而定),直到引起这种中止的一个或多个事件不再存在或直到贷款人应停止为止。已通知借款人提款权已恢复,以较早者为准,但前提是,在任何此类恢复通知的情况下,提款权仅应在以下条件下予以恢复:该通知,且该通知不得影响或损害放款人对本条所述的任何其他或后续事件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如果借款人从贷款账户提款的权利已被暂停对于连续六十天的贷款余额或其任何部分的余额,贷款人可通过书面通知借款人,终止借款人的权利r对该金额进行提款。应开设一个名为“马来西亚国家银行作为马来西亚政府贷款帐户代理人”的帐户(以下称为“贷款帐户”),并以丹麦国民银行(作为贷款人的代理人)的名义开立该帐户。贷款人应确保贷款帐户中始终有足够的资金,使借款人能够按时偿还根据该贷款采购的商品和服务,但前提是必须先行偿还借款国可获得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第一条规定的贷款额。丹麦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希望加强两国之间的传统合作与亲切关系,并已同意,为马来西亚的发展计划做出贡献,丹麦政府贷款将根据本协议的以下条款提供给马来西亚以及附件A和B,它们被视为协议的组成部分。...
丹麦政府向马来西亚提供贷款的协定(附件和换文)。 1968年2月29日在吉隆坡签署pdf预览版丹麦政府向马来西亚提供贷款的协定(附件和换文)。 1968年2月29日在吉隆坡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