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根据一国现行法律和法规在一个国家进行的所有其他官方行为,以期就犯罪行为和集会证据提起诉讼,在另一国应具有与原先实施时相同的价值。由主管当局根据这些国家/地区的法律和法规在该国/地区执行的。有关由三个国家之一的当局以特定人员的名义签发或认证的有关进出口,过境运输的任何文件,该国提供给其他两个国家的,有权签发或认证该文件的信息,在其他国家,应视为以该人的名义签发或认证的文件,但须遵守使用该文件的条件,国家主管当局。有权调查犯罪的一个国家的官员,在其本国采取措施追捕某人并赋予他们合法权力的条件,以便拘留,搜查和逮捕(如有必要)逮捕逃犯或进行搜查,并在必要时扣押货物和车辆,有权进入另一国领土追捕该逃犯,货物或车辆, (如果追求没有被放弃)在该国法律和法规的范围内在该国履行其本应在本国履行的职责,但不得逮捕逃犯。一国负责监督上述文件使用的官员在第二条中的规定应与其他国家的价值相同,如同该另一国官员制作的一样。各国主管部长应从其中指定一名根据国家法律主管的当局,应在适用本章每条时作为主管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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