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政府向伊朗提供贷款的协定(附有附件并交换说明)。 1967年11月2日在哥本哈根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贷款
登记号码:9138
签署年份:1968-06-17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丹麦*,伊朗
保管国家:丹麦
文本语种:英语
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的权利应继续全部或部分中止(视情况而定),直到引起这种中止的一个或多个事件不再存在或直到贷款人应停止为止。已通知借款人提款权已恢复,以较早者为准,但前提是,在任何此类恢复通知的情况下,提款权仅应在以下条件下予以恢复:该通知,且该通知不得影响或损害放款人对本条所述的任何其他或后续事件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如果借款人从贷款账户提款的权利已被暂停对于连续六十天的贷款余额或其任何部分的余额,贷款人可通过通知借款人,终止借款人作出如果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并且这种情况继续发生,则借方可通过通知借款人,中止或全部暂停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的权利: (a)根据本协议或借款人就贷款人而订立的任何其他财务承诺,或在第1条所述的第一笔贷款账户提款之前,本金的还款应发生违约II借款人将使放款人信纳,借款国在其宪法中规定的所有宪法要求和其他要求均已得到满足,因此,该借款协议将构成一项有效的义务,对借款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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