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但是,如在以下情况下,继承案件的程序应在该死者最后住所的缔约国的法院的管辖范围内:(a)在该缔约国住所的继承人,强制继承人或被遗赠人死者在去世时或在第三国拥有住所的地方,在死者去世后六个月内提出在该缔约国进行继承程序的请愿书,并且(b)没有其他继承人,强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法院正式通知后三个月内,对该缔约国进行继承程序提出异议。本条约适用于与继承奥地利国民的遗产有关的事项。在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拥有其最后住所或将财产留在该国,以及与继承其最后住所的匈牙利国民的遗产有关的事宜(1)根据第5条或第6条第(2)款在一个对立国家的国民的财产上进行的诉讼,应在奥地利另一缔约国,或者在这种情况下在该缔约国进行第七条所述的程序时,应考虑哪些人应被视为法定继承人,他们应享有的遗产的哪些部分以及是否以及应在多大程度上对强制性部分享有的权利应根据死者去世时其国民是该国的缔约国的法律来确定。关于遗产,强制性部分或遗产的有争议主张的解决缔约国一方国民的遗产的财产,在缔约国一方法院的管辖范围内,该法院有权根据第五条或第六条进行继承程序,但该诉讼是在继承程序结束之前提起的。...
关于继承事宜的条约。 1965年4月9日在维也纳签署。pdf预览版关于继承事宜的条约。 1965年4月9日在维也纳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