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些商业债务的协议。 1967年8月1日在雅加达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债权债务,贸易方式
登记号码:9128
签署年份:1968-06-04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印度尼西亚,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保管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英语
如果印度尼西亚政府在任何时候都安排解决第2条中定义的欠英国以外u200bu200b其他国家的居民的债权人的债务,而该债权对债权人的规定要比对规定的债权人的规定更为有利在本协议中,印度尼西亚政府和联合王国政府应立即进行磋商,以确保对在英国境内居住或经营业务的债权人所欠的债务的清算以同样优惠的条件。(1)任何债权人应有适当的债权联合王国当局授权这样做的人可以向印尼国家银行申请其债务或其部分债务,连同其应计的延期利息,根据债务投资转换计划进行注册。按照第3条第(1)款的规定转让的,应相应减少。(3)从第4条的规定起,应从有关合同规定的应付款之日起至根据该条将债务转移给债权人的期间内,以债务货币应计并应支付暂停利息3或根据第4条进行的注册。(1)在符合第4条规定的前提下,印度尼西亚政府承诺,所有债务的全部金额应按照转移的方式以债务的货币转移给债权人(g)“债务”是指第2条所定义的任何债务,并且应包括截至相关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日期或在合同中规定的日期之前应计的任何利息金额。根据该合同的条款开具的汇票或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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