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在文化关系领域相互之间建立直接和连续的协商,并确保实施本公约框架内的安排,各缔约方应设立一个常设联合委员会,由该委员会组成分别设在比利时和加拿大的两个区域中的两个区域。缔约双方应在其各自管辖范围内促进教授,研究人员,学生和受训者,艺术家,文化和青年团体领导人的交流缔约双方未在该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宣布退约的,除非该年月日宣布退约,否则应每年通过默许协议予以续签。每个上述期限到期前至少六个月。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立法在本协定框架内开展活动,便利另一国国民及其家庭的入境和寄居。缔约双方同意在对等的基础上并在各自法律的范围内便利进入和在其领土内传播。...
文化协定。 1967年5月8日在渥太华签署pdf预览版文化协定。 1967年5月8日在渥太华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