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政府向赞比亚提供贷款的协定(附件和换文)。 1967年10月18日在卢萨卡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贷款
登记号码:9116
签署年份:1968-05-23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丹麦*,赞比亚
保管国家:丹麦
文本语种:英语
谨提及丹麦政府与赞比亚政府今天签署的《贷款协定》,并确认在谈判中达成的谅解,即该笔贷款的收益将可用于支付丹麦克朗的费用。丹麦政府为水泥工业提供的资本设备和服务,医院和牙科设备,屠宰场设备,冷库设备,机床以及丹麦和赞比亚政府可能同意的其他丹麦资本设备和服务。丹麦政府和赞比亚政府希望加强两国之间的传统合作和亲切关系,他们同意,作为对赞比亚发展计划的贡献,丹麦政府贷款将根据以下内容提供给赞比亚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规定,被视为协议的组成部分在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的权利应继续全部或部分中止(视情况而定),直到导致这种中止的一个或多个事件不再存在或直到贷款人应已通知借款人,提款权已恢复,以较早者为准,但在任何此种恢复通知的情况下,提款权应仅在一定程度上且受制于恢复。该通知中指定的条件,并且该通知不得影响或损害放款人对本条所述的任何其他或后续事件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以下条款应规范本协议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丹麦政府和赞比亚政府向丹麦提供给赞比亚的政府贷款(以下称该协议),它们被认为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作用力,效果就像它们在其中完全阐述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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