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构成相互取消签证协议的纸币。尼科西亚,1967年12月14日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护照
登记号码:9104
签署年份:1968-05-09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奥地利*,塞浦路斯
保管国家:奥地利
文本语种:德语,英语
护照或公务护照在另一缔约国的领土上供奥地利或塞浦路斯外交或领事使团使用,则他和(如果他们有外交护照,奥地利共和国或共和国的公务护照或通常的旅行护照)如果是奥地利公民或塞浦路斯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的持有人,则在塞浦路斯的塞浦路斯,其家庭成员和与他共同生活的仆人有权在其服务期间停留在缔约国另一方的领土上。在奥地利或塞浦路斯向缔约国另一方的外交或领事职务负责的情况下,他及其家庭成员和与他合住的仆人与他同住,但这些人必须持有外交护照,通行证港口或奥地利共和国或塞浦路斯共和国的普通护照,有权在该领土上停留谨通知你,塞浦路斯共和国政府同意上述提议,因此,阁下的信和本答复信是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协议该事项在换票后的第三十天生效,这两个缔约国各自承诺根据第一条所述的其中一个旅行证件,允许人们无需签证而进入另一条约的领土。即使没有被请求国的国籍也可以随时撤离该缔约国,但每个缔约国的主管当局有权撤回他们认为不受欢迎或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员规定,进入您的国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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