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拥有的常设机构的商业财产的动产的一部分,或者转让属于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可以使用的固定基础的动产,取得的收益缔约国为提供专业服务,包括从转让常设机构(单独或与整个企业一起)或固定基础而获得的收益,可以在另一国征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分别是指由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其中,是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公司一国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收入,该缔约国不得对公司支付给该公司的股利征税并非该另一国居民的人,或使公司的未分配利润要对未分配利润征税的公司,即使已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利润全部或部分包括在该另一国产生的利润或收入。在本条中,在缔约国一方国家从事职业或工作所产生的利润或报酬,应视为来自该缔约国内部的收入,以及其服务完全或主要在船舶上进行的个人服务缔约国一方的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应视为在该缔约国进行了经营。归因于该常设机构,如果它是独立的和单独的,则可以预期获得的利润在相同或相似条件下从事相同或相似活动并完全独立于其常设机构的企业的企业。...
奥地利共和国和爱尔兰之间的避免对收入税实行双重征税的公约pdf预览版奥地利共和国和爱尔兰之间的避免对收入税实行双重征税的公约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