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条除下列例外外,(a)两个缔约国中一个缔约国的公民被设在其中一方的企业遣送至另一国的领土,应继续服从第一个缔约国的法律─如果在另一国领土内工作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则应提到该国。缔约国一方保险当局对在另一国领土内的被保险人进行的医学检查应为:上诉应由后一国的保险机构应前国的请求并代表前国进行。应提交给有资格在两个缔约国中的一个缔约国接受该保险的机构的上诉,应视为已在该缔约国内提出。即使已将其提交给另一国的相应当局,也应提供时限,但前提是它们应在该国的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缔约国之一的立法规定,为了评估在工业事故或职业病中的残疾程度,较早感染或持续感染的工业事故应当考虑在内,还应考虑根据另一国的立法在较早的日期发生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就好像它们是根据所述的第一国的法律所持续或感染的一样。 )通过工作参加由两国个人或企业之间的艺术或文化合作产生的活动的两个缔约国中的任何一方的国民,应服从进行有关活动的国家的法律即使本分段所指的人在该领土内停留的时间少于十二个月。...
阿根廷共和国与葡萄牙之间的社会保障协议pdf预览版阿根廷共和国与葡萄牙之间的社会保障协议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