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牙买加,列支敦士登和瑞士之间关于抑制签证的协议的换文
条约类型:封闭多边
条约主题:护照
登记号码:9062
签署年份:1968-04-17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牙买加*,列支敦士登,瑞士
保管国家:牙买加
文本语种:英语
我建议,本函件和阁下的答复构成关于禁止牙买加和瑞士与列支敦士登公国之间签证的旅行协定,该协定应于该答复之日起三十天后生效,并应在任何时候被撤销两国政府,在发出书面通知后的90天后生效。4)豁免签证要求不会免除瑞士公民和来牙买加的列支敦士登公国的公民或前往瑞士和列支敦士登公国的牙买加公民的费用,出于对外国人的入境,居住(临时或永久性)以及就业或职业的遵守,必须遵守这些领土的有关法律和法规。2)瑞士公民和列支敦士登公国可以自由进入牙买加,并且持有签证有效证件的任何途径,无需签证即可离开1)牙买加公民可以自由持有瑞士和列支敦士登公国的签证,并且只要持有有效的国家护照就可以通过任何途径离开而无需签证。我很荣幸通知阁下为了便利牙买加和瑞士之间以及列支敦士登的公国之间的旅行,牙买加政府建议瑞士政府通过以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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