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定期航班服务有关的协议。 1964年2月7日在布宜诺斯艾利斯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航空
登记号码:9057
签署年份:1968-04-17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阿根廷*,巴拉圭
保管国家:阿根廷
文本语种:西班牙语
(b)仅由缔约方之一指定的航空公司雇用或由该航空公司或以其名义引入另一缔约方领土的航空器所使用或购买的燃料,润滑油,备件和常规设备在该领土上供该航空公司的飞机使用的飞机上,后一缔约方应给予与在其国内飞机上适用的关税,检查费和对从事类似活动的飞机的其他费用相同的待遇国际服务。如果缔约一方指定的航空公司希望在缔约另一方的领土内开始其协定的航空服务,或者增加其航班频率以享受相同的优势,缔约另一方指定的航空公司应在受到影响的缔约方的请求,在接到通知后六个月内,应减少由于上述情况而可能增加的任何服务。(1)可以立即在下列任何一条航线上开通国际航空服务根据第二条第(2)款,在下列情况下:(a)授予第二条第(2)款和第(4)款规定的权利的缔约方指定了一家或多家航空公司,并通知了另一家航空公司缔约方以书面形式提出;以及(5)在以上第(4)款的条款规定的运输能力的范围内并作为补充,一个缔约方指定的航空公司可以满足下列条件:第三条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航线上的第三国领土与缔约另一方领土之间的交通流量平衡。(5)违反人员实施的航空运输条例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航空器,应由发生违约行为的缔约方的航空当局报告该缔约方的航空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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