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1965年4月26日在阿比让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经济事项,合作
登记号码:9053
签署年份:1968-04-11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象牙海岸,荷兰*
保管国家:荷兰
文本语种:法语
1双方在1967年10月3日至9日于阿比让的换文中注意到,荷兰王国方面已向荷兰象牙海岸大使馆发出了关于批准该协定的通知。荷兰于1966年8月10日签署,并且尽管有第13条和第15条第(1)款的规定,但共同商定的1966年9月8日的法令宣布了象牙海岸共和国总统的批准,以考虑1966年9月8日缔约一方应在其领土内对缔约另一方的国民和企业适用对其本国国民和本协定其他缔约国的国民给予的税收,会费和费用的相同待遇。缔约一方应向缔约另一方在其领土内的国民和工商企业提供与在授予和持有专利权,商标,商品名称,商业标签和所有形式的工业产权方面,本国国民和工业企业。在另一国领土上的缔约方至少应受到公平和非歧视的待遇。等同于每一缔约方对其本国国民和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国民的待遇。如果一个缔约方未任命其仲裁员且未按照另一缔约方的邀请进行诉讼,为了在两个月内作出这样的任命,应另一方的要求,仲裁员应由国际法院院长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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