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民事和商业事务中,缔约一方之一的国民应在另一国领土上自由和不受限制地诉诸法院,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都应涉及费用担保和外国原告(cautio judicatum solvi)的处罚和免费法律援助受1954年3月1日《海牙公约》中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以及本公约规定的管辖。(1)每个缔约国均应根据它认为是另一国国民的司法人员,根据本公约第1条和1954年3月1日海牙公约第17条所规定的利益。在本公约生效后,宣言于1925年3月4日在奥地利和法国之间发生的关于在民事和商业事务中法律文件的传输和执行委托委员会的情况以及1925年3月4日的公约2奥地利和法国在法律保护和援助方面的效力将失效。奥地利共和国总统和法兰西共和国总统希望两国之间的关系简化《海牙公约》的实施1954年3月,关于民事诉讼程序和确保对其国民的法律保护,为此目的,他决定缔结一项公约,并任命了奥地利共和国联邦总统作为全权代表:(1)在民事和商业上送达缔约国一方领土上的人的事项,令状和法外文件,应由国家司法部一并转递给国家司法部,并向该国司法部提出请求。请求所针对的州。...
1954年3月1日《海牙公约》的民事程序补充公约pdf预览版1954年3月1日《海牙公约》的民事程序补充公约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