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瑞士进口丹麦农产品和食品的协定。 1959年12月21日在伯尔尼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食品,商品,农产品,贸易方式
登记号码:9045
签署年份:1968-03-22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丹麦*,瑞士
保管国家:丹麦
文本语种:德语
考虑到瑞士和丹麦参加了在斯德哥尔摩成立的欧洲自由贸易协会,瑞士和丹麦政府同意,在适用欧洲自由贸易协会有关减少进口关税的规定的同时,以下内容应采取措施,促进丹麦农产品和食品向瑞士的进口:如果进口量增加到危及从丹麦进口的鸡蛋在瑞士鸡蛋总进口中所占份额的持续增加的程度,近年来,瑞士黄油的进口量一直在上升,在关贸总协定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规定允许的范围内,瑞士当局应采取措施限制从上述国家的进口。丹麦在瑞士黄油进口中至少占40%的份额。 《农业协定》第2条应以与之前和去年相同的进口份额相匹配的方式增加减少到45%。为此,将不采取任何措施使丹麦无法维持其在瑞士农产品进口中的传统份额,由于上述有关单个产品和产品的措施而增加了这一份额。在满足明显增长的整体需求方面发挥合理的作用。在购买外国黄油的价格已通过补贴降低到世界市场水平以下的情况下,瑞士黄油供应中央办公室“ Butyra”应施加这种克制,这将使丹麦有机会再次以世界市场价格申请至少40%的瑞士黄油进口份额。...
关于向瑞士进口丹麦农产品和食品的协定。 1959年12月21日在伯尔尼签署。pdf预览版关于向瑞士进口丹麦农产品和食品的协定。 1959年12月21日在伯尔尼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