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自领土之间和之外的航空运输协定(附有时间表)。 1967年8月1日在吉隆坡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运输,航空
登记号码:9036
签署年份:1968-03-1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马来西亚,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保管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马来语,英语
(4)缔约一方有权拒绝接受某航空公司的指定,并有权拒绝或撤销给予该航空公司本协定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特权或施加这种条件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航空公司不行使对该特权的行使而认为必要,则不满意该航空公司的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归属指定该航空公司的缔约方或指定该航空公司的缔约方的国民(6)缔约一方有权中止航空公司行使本协定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特权,或施加航空公司认为必要的条件在航空公司不遵守提供这些特权的缔约方的法律或法规的情况下,或者在其他情况下未按照规定运营的情况下,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跳舞(c)“指定空运企业”一词,是指缔约一方应根据本协定第三条通过书面通知另一缔约方指定的空运企业,为在该通知中指明的航线上经营航空服务(1)缔约一方向另一缔约方授予本协定所规定的权利,以便在附表适当部分所规定的航线上建立航空服务(以下简称“约定服务”和“指定航线”)。(3)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提供的约定服务应与公众在指定航线和路线上的运输要求密切相关。其主要目标应是在合理的负荷系数下提供足以承受当前和合理的负荷的能力。对来自指定航空公司的缔约方领土的或目的地为该航空公司领土的旅客,货物和邮件的运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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