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定的规定应适用于从缔约一方领土直接转移另一方领土上的牲畜和动物产品,但目的国承诺不拒绝对任何牲畜过境托运通关如果缔约任何一方的中央兽医服务认为有必要,则也可宣布第四条的规定(如果缔约双方的中央兽医服务同意)适用于动物源性产品以及所有能够传播疾病的产品或物体。在任一缔约方的领土内至少有一年没有旋毛虫病或囊虫病的情况,该缔约方的中央兽医服务应通知另一方的中央兽医服务机构。以下指定的动物不得从另一方转移。一缔约方的领土为另一缔约方的领土,但需出示由国家兽医签发的证书,以证明:(a)对于野兔,兔子和带有毛皮的动物,其原产地没有乙型肝炎和黏液瘤病至少一年,在出示缔约国兽医或国家批准的兽医的兽医证明后,可以从一个缔约方的领土上将狗和猫进口到另一缔约方的领土内越过边境十天前,证明在原产地至少六个月内没有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病例。...
兽医协议。 1967年7月20日在海牙签署。pdf预览版兽医协议。 1967年7月20日在海牙签署。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