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人民共和国与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之间的友好,合作与互助条约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援助,合作,友谊
登记号码:9027
签署年份:1968-03-1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捷克斯洛伐克*,波兰*
保管国家:捷克斯洛伐克
文本语种:波兰语,捷克语
缔约国应继续在具有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之间继续奉行和平共处的政策,并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继续努力维护和平与安全,减轻国际紧张局势停止军备竞赛,实现裁军,消除一切形式的殖民主义和新殖民主义。缔约各方应在友好合作与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和加强经济,科技关系。根据国际社会主义劳动分工的原则,协调其国家经济计划并促进生产合作,从而确保两国的国民经济将继续发展并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所提及的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对任何缔约国的攻击o在第八条中,另一缔约方在行使个人或集体自卫权时,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立即向其提供各种援助,包括军事援助,缔约各方应根据1955年5月14日的《华沙友好,合作与互助条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西德军国主义的侵略缔约各方应按照社会主义国际主义的原则,加强其持久而坚不可摧的友谊,发展全面合作并相互提供协助在权利平等,尊重主权和不干涉其他参议院内部事务的原则的基础上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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