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恢复被扣押的比利时财产的协议。 1966年3月30日在开罗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债权债务,财产问题
登记号码:9026
签署年份:1968-03-14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比利时*,阿拉伯联合共和国
保管国家:比利时
文本语种:法语
在比利时与阿拉伯联合共和国就恢复被扣押的比利时财产达成协议之前进行的谈判中,比利时政府要求,阿拉伯联合共和国当局同意,居住在比利时的阿拉伯居民阿拉伯联合共和国应根据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现行法规放弃其居留权,应允许其毫不费力地出口1961年第99号公告所封存的个人和家庭财产。在比利时与阿拉伯联合共和国之间关于恢复被扣押的比利时财产的协定中,同意阿拉伯联合共和国当局应立即采取必要步骤,以确保获得非国籍身份的比利时国民居民应能够自由处置非埃吉族人在外国银行中存放的ptian证券应遵守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银行的命令,并且这样做是为了响应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银行家向开罗当局提出的详细申请。比利时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之间关于恢复已封存的比利时财产的协定的缔结,商定,已根据1961年第99号法令封存,已清算,出售或国有化的相当于比利时财产的价值,如果业主提出要求,可以按照比利时政府与阿拉伯联合共和国政府就比利时国有化财产达成的协议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转让。《协议》第4条(a)款王国与阿拉伯联合共和国之间关于恢复隔离的比利时先知的关系rty规定,合格的隔离人应在隔离人收到第3条所述的详细申请书及必要的必要条件后四个月内,将财产释放并移交给拥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收据作为收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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