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构成丹麦渔业区中德国捕鱼权协议的票据。 1967年11月30日波恩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海事,捕捞和渔业
登记号码:9017
签署年份:1968-03-12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丹麦*,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保管国家:丹麦
文本语种:德语
我谨提议本说明和您的答复说明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协定,该协定应在您答复之日生效,并且也适用于柏林国土,除非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在本协定生效后数月内,向丹麦三个王国的政府作出相反的声明。丹麦渔业区的南部边界应暂时包括1965年6月9日协定所商定的界线两国之间关于北海沿岸海域沿海地区的限度问题在今年1月之间进行了讨论。在今年8月22日至23日两国政府代表进行的讨论中,商定,上述《渔业公约》第3条和第4条所指的德国传统渔业在丹麦海岸外的存在程度如下:(a)虾。我谨通知你,我国政府同意本说明的内容,并建议你的说明和本答复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协定,该协定应于本说明之日生效。根据《伦敦渔业公约》第9条第(1)款,渔业应被允许在距基线三到六海里的范围内,在1968年7月1日之前继续达到上述范围。...
交换构成丹麦渔业区中德国捕鱼权协议的票据。 1967年11月30日波恩pdf预览版交换构成丹麦渔业区中德国捕鱼权协议的票据。 1967年11月30日波恩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