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小型工业促进培训机构的协议。 1966年2月2日在马尼拉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援助,行业,教育
登记号码:9002
签署年份:1968-02-27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荷兰*,菲律宾
保管国家:荷兰
文本语种:英语
在类似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下,应准许专家在其出口任务终止后六个月内,按照第1款和第2款进口或出售专家的货物。或在获得菲律宾政府许可的情况下处置这些物品中的任何一条。菲律宾政府应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对抵达菲律宾的港口进行清关和临时存放以及从那里到培训地点的运输荷兰政府提供与项目有关的设备和其他物品的研究所,为此,菲律宾政府应提供必要的办公室和教室设施,教学人员和其他必要的人员,资金根据本协议第2条的运营计划中可能约定的菲律宾股份的范围,以及材料和服务满足与研究所运作有关的经常性需求。与项目有关的清关,储存和运输费用,包括保险,进出口关税以及与设备和其他货物有关的任何其他税费,由荷兰政府提供的税款应由菲律宾政府负担。专家应免交菲律宾税款和其他法律义务,以免他们在项目任职期间支付给他们的薪金和津贴完全代表《行动计划》规定的项目服务收入,不包括菲律宾其他来源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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