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协定(包括附件和换文)。 1966年5月5日在新加坡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贸易方式
登记号码:8993
签署年份:1968-02-1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保加利亚,新加坡*
保管国家:新加坡
文本语种:英语
在新加坡共和国设立保加利亚贸易代表处和在保加利亚共和国建立新加坡贸易代表处决不影响新加坡法人和自然人的权利,以及保加利亚外贸企业和组织为了达成商业交易彼此保持直接关系。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应遵守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在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内,鼓励本协定所附附表A(从新加坡到保加利亚的出口)和附表B(从保加利亚到新加坡的出口)所列货物从其各自国家进出口。保加利亚共和国应通知新加坡共和国政府o f代表贸易代表处或保加利亚对外贸易企业和组织被授权进行商业交易的人员的姓名,以及这些人员的权限范围。与共和国之间的《贸易协定》第9条有关新加坡和保加利亚共和国今天签署,我谨通知您,在新加坡共和国中,该条所用的“沿海航行”一词应包括“本国航行”和“本地航行”,关于《新加坡共和国商船条例》的定义如下:关于今天签署的《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与新加坡共和国之间贸易协定》第7条,我谨确认双方之间达成的谅解。保加利亚共和国代表团和新加坡共和国代表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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