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8年4月22日至5月13日在德黑兰举行的国际人权会议安排协定。1968年2月15日在德黑兰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人权,会议-会议
登记号码:8990
签署年份:1968-02-1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伊朗,联合国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英语
联合国与政府之间关于本协议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如果没有通过谈判或其他商定的解决方式解决,则应由三名仲裁员(由一名由仲裁员指定)进行最终决定。联合国秘书长,一名由政府任命,第三名由前两名任命,或者,如果他们不能就第三名达成协议,则由国际法院院长任命。政府应自费向联合国提供位于德黑兰的新议会大厦,并应按照下文“第一至九节”所述提供必要的装置,家具,设备,人员和服务,并应在(d)上文第一,第二,第三,第五和第六节所指的区域应被视为构成联合国房地,并应进入政府还应提供必要的复制经营者和分发人员(监督人员将由联合国提供),必要的文书人员,以协助实质性人员,房屋工作人员,例如上文第VII节中提到的huissiers,通讯员,维护人员和清洁工,电话和电传操作员以及驾驶员。Govrmnent应对因(a)伤害或与大会有关的对房屋或其他区域内人员或财产的损害,(6)第VII条所述运输所引起或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c)雇用第八条所指人员会议,政府应使联合国及其人员在任何此类行为方面不受损害,目标或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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